4、2024年9月27日,你单位供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东宁市咣咣洗煤有限公司;
5、2024年9月27日,你单位供给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4年9月27日,你单位供给的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7、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测平面图》,证明你单位状况;
8、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卫星影像图,证明你单位处置区域;
9、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企查查》截图,证明你单位归于小微企业;
10、2024年9月27日,你单位供给的《关于东宁市咣咣洗煤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的批复》(牡环建审〔2023〕11号)《东宁市咣咣洗煤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验监测陈说表》《固定污染排污挂号回执》,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完全;
11、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行政处分决议书》(牡环罚〔2022〕66号),证明你单位涉嫌再次环境违法的现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积物高度的紧密围挡,并采纳比较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则。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牡环罚告〔2024〕51号),奉告你单位陈说、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则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说、申辩定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责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罢工整治或许歇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发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积物高度的紧密围挡,或许未采纳比较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则,结合你单位的违法景象,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辅佐决议计划体系》对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处分裁量概况如下:
违法情节:你单位排放区域坐落二类功用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存贮量:200立方米以上缺乏500立方米,未实行密闭/设备/办法。
依据你单位实在的状况,对裁量成果进行如下修订:你单位归于小企业,无补救办法,改正情绪归于当即(活跃)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未敞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综上,经体系裁量,罚款金额显现为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处理交纳罚款手续。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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