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堆煤炭,其间东侧一堆南北长10米、东西宽4米、高2米;南侧一堆东西长8米、南北宽5米、高3米;西侧一堆南北长30米、东西宽4米、高1.5米,以上3堆煤炭均未进行掩盖。
本机关以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积物高度的紧密围挡,并采用比较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则。
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说申辩资料,申辩称公司已罢工整理,对堆积的煤炭已悉数掩盖和整理,厂房已撤除,请求减免处分。下达事前奉告书时已考虑你的整改状况,对你(单位)从轻处分,经团体研究决议对你免于处分的申辩定见不予采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发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积物高度的紧密围挡,或许未采用比较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责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参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分裁量基准》54,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办法》的规则,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分决议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路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人:孔楠,联系方式:)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就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交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证至我局规划财务科交换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榜首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申述。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法令和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