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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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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8-08 09:4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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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各区(含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托管区,不含统筹区)及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的占用和挖掘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统筹、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开展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和完工后的道路修复工程验收;具体负责实施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单个项目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或时长超过30日的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和完工后的道路修复工程验收。

  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除市级负责实施以外的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和完工后的道路修复工程验收,并负责辖区内所有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不含统筹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及完工后的道路修复工程验收,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权限内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推动同一空间位置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积极协调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同一时间范围开工建设,统筹编制并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涉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组织并且开展施工图审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施工许可,监督交通疏解方案落实,维护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七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推动规划项目相对集中施工,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设计阶段的把关,避免箱柜杆件等设施设置在影响车辆行驶和行人通行位置。

  第八条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依法依规合理的安排施工时段;在主次干道占用或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减少对行人安全、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出入通道,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事先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期间,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做好围挡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以及交通疏解区域城市道路的维护维修工作,确保交通疏解区域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不低于施工前原道路标准运行。

  第十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及时清洗整理现场,通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期间,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地下管线情况,与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既有地下管线保护的方法。施工区域内有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一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派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科学紧密安排施工时序,按照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申请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并在取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后及时动工建设。

  第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出现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依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占用或挖掘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挖掘城市道路后的路面修复原则上由辖区城市道路维护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回填。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回填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的,原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回填工程的返修,并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交纳相应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完成后,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施工前原道路设计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上的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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